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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十五条措施推进建设工程科学有序复工
2020-02-21 23:36:44 央广网

央广网深圳2月21日消息(记者孙松涛 郑柱子)2月21日,深圳市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出台了“十五条措施”,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同时保障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在加快推进建设工程科学有序复工方面

首先,取消事前备案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了必须经备案核查通过方可复工的要求,简化为建设工程企业主体自查合格即可组织复工。建设工程企业主体只需将复工自查情况报市、区工程监督部门,市、区工程监督部门再逐一同步进行现场检查。其中,支持和指导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基本民生及重大活动等五类重点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在前期系列措施推动下,截至20日,全市已累计开工复工458个项目(其中市管132项,区管235项;交通工程30项,水务工程61项;轨道交通工程93项;市工务署工程24项),占全市在建工程数量的20.1%,占全市627个重点项目数量的73%,占全市重点项目总投资额的81%。主管部门将实行网格化指导检查制度,实行专人专岗、分片包干:对已复工工地进行同步检查,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对未复工工地加强指导服务和支持,推动项目尽快复工。

其次,积极引导建筑工人有序返岗。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复工信息和用工需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助劳务企业、作业班组与项目快速、精准对接;人力资源部门统筹指导人力服务机构,加强劳动力供应信息发布,协助各单位缓解用工紧张难题,创造条件确保关键岗位工人安全返岗复工。

第三,加强物资、建筑材料、废弃物处置保障。积极协调物资保障部门加大防疫物资保障力度(目前已分配工程建设领域29.87万个口罩,将于近期发放);及时研判制约项目实施的材料供应瓶颈,协调相关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及时协调解决制约材料跨区域运输问题,推进运输企业复工复产;根据需求协调安排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保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供应;根据需求,及时协调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和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加快协调泥头车临时通行证办理。

在保障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方面

虽然简化了复工程序,但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标准要求不变,保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仍然是基本要求。

首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工程企业主体应继续认真落实《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深肺炎恢复组〔2020〕4号)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做好“日查日报”,确保安全复工。

其次,要严格做好人员健康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深圳市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文件要求,强化从业人员来深、上岗和日常管理;严格实行项目人员实名申报登记制度,逐个核实从业人员行动轨迹,精准排查健康信息,并通过“深圳市实名制与分帐制管理平台”进行扫码实名申报,建立“一人一档”管理台账。

第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住建、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将监管力量下沉到一线,实行网格化检查,与防疫部门联合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该整改整改、该停工停工、该处罚处罚,层层压实防疫和安全生产责任。

在帮助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度过疫后恢复期方面

首先,明确应依法依规调整工期和费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依法依规调整工期和费用。因防疫致建设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防疫期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变化等造成的费用调整以及其他损失费用,应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复工后,应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其次,明确疫情防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项目因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专项费用,由合同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确保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出台工作指引,研究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相应费率。

第三,优化审批、招投标程序。推行合并验收,发现问题应一次性告知并督促整改,减少验收次数;健全“不见面”审批机制,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备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备案)事项实行网上限时办理,同步开展网上咨询投诉和答疑解疑,及时回应企业诉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程序,有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四,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奖惩机制。对疫情防控保障到位且成效显著的以及参与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建设的企业,采取在项目履约评价中适当加分,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中适当提高等级等奖励措施;对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 莳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