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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农商行违法不按规定提供资料 办公室主任遭警告
2020-02-24 23:49:3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亳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11号)显示,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

代晓标时任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主任,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行为中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据2018年度信息披露报告,蒙城农村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9%;第二大股东为安徽瑞沅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82%;第三大股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6.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