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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净雅快餐厅(郭毅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01-22 23:23: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净雅快餐厅(郭毅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47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净雅快餐厅(郭毅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820K5W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双安里商场后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毅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20422198204233517

联系电话:17720160689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吉林省东辽县安恕镇长兴村二组

2019年12月25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净雅快餐厅用餐,购买了一瓶艾倍蒲公英本草水饮料,打开后看到已超过保质期半个月,请我局调查核实。

2019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双安里商场后街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净雅快餐厅(郭毅强)现场调查,发现其正在经营的7瓶艾倍牌蒲公英本草水饮料,规格为350/瓶,生产日期为20181106,有效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购进其他商品时,销售商赠送其一箱艾倍牌蒲公英本草水饮料,共24瓶,规格为350ml/瓶,生产日期为:20181106,有效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瓶,销售价是4元/瓶 。本案货值金额为96元,违法所得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19年12月26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净雅快餐厅执

法人员所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2019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所作的询问

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2019年12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上述食品

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情况。

2020年1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津市场监管滨大港罚告〔2019〕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仅售出1瓶, 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减轻情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7瓶艾倍牌蒲公英本草水;2.没收违法所得4元;3. 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