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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筱哲家风味小吃店(崔希哲)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案
2020-01-22 23:24: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1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市西青区筱哲家风味小吃店(崔希哲)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2019〕49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筱哲家风味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RPHX6X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源路市场北街增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崔希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04199208304716

联系电话:18526291351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源路市场北街增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19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源路市场北街增1号从事餐饮服务。店中从业人员无法提供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至执法人员复查时,其店内的操作人员仍然没有办理健康证,并进行入口食品加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3、崔希哲的询问调查笔录。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直接从事入口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的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