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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名竹饭店(李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2020-01-22 23:25: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1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市西青区名竹饭店(李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2019〕50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名竹味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600295865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大道以南依丽园公建1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128197905017776

联系电话:13622053400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小沙沃村前程街增1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19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大道以南依丽园公建1号楼103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将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的四个水池变更为两个水池,现场经营发生水池混用现象。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至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将后厨生产经营条件恢复原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3. 李田的询问调查笔录。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九)项“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的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