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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风火轮摩托车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0-02-25 11:29: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2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风火轮摩托车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0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上海风火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喆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1274511,申报品名为摩托车配件,申报商品编号为8714100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55%),申报总价为CIF4357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为摩托车拆散件,可组装成脚踏式两轮摩托车1辆,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7112030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70%),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0001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29160.97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5220.1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