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对桓台县索镇惠盛利农农产品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2-26 16:23: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桓市监行处字〔2020〕30号

当事人:桓台县索镇惠盛利农农产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FBX1K6D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橡树玫瑰城小区11号商铺

经营者:王凤林

身份证号码:370321198412062717。

联系电话:13287085554

桓台县索镇惠盛利农农产品商行采购的红薯粉条(干粉条类)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如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桓台县索镇惠盛利农农产品商行于2017年8月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19年11月2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4日从供货商桓台县索镇拓品调味品商行购进上述食品10包,购进价格为4.5元/包,共计45元,购进后即放入该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上述食品的价格为 5.5元/包。2019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的上述食品抽样2包,当事人销售5包,召回2包,总计查封扣押5包。综上,桓台县索镇惠盛利农农产品商行无证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55元,获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桓台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样品编号C2019 02-23-08)、检测样品购买费支付凭证复印件,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A2190294679101001C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桓市监索〔2019〕6号)、昌黎县大卫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桓台县索镇拓品调味品商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拓品调味销售单复印件(单据日期:2019-10-24,单据编号:XS20191043144),《询问笔录》、桓台县索镇惠盛利农农产品商行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召回公告》、《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召回商品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桓市监索〔2019〕7号)、《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昌黎县大卫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复检申请及放弃复检声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元整;

3、罚款10000元整;

4、没收违法经营的红薯粉条(干粉条类)5袋。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