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安庆市信息公开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市监食罚〔2020〕2号,安庆市大观区莽子火锅店采购食品时未及时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庆市监食罚〔2020〕2号 | 采购食品时未及时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 安庆市大观区莽子火锅店 | 92340803MA2UELUB2N | 时晨 | 采购食品时未及时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 种类: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20年2月11日 |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