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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恒发繁玥酒店用品经营部(孟繁月)涉嫌未明码标价
2020-02-27 11:30: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津南何罚〔2020〕3号,天津市津南区恒发繁玥酒店用品经营部(孟繁月)销售一次性纸质口罩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涉嫌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天津市津南区恒发繁玥酒店用品经营部(孟繁月)

/

92120112MA063LE728

孟繁月

津市监津南何罚〔20203

当事人销售一次性纸质口罩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218

1、处罚种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填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送达当事人日期

3、备注栏,主要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比如变更行政处罚,可以填写在此项。具体填写格式为:该案于XX时间予以公开,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变更

4、表中日期填写格式:设置为文本型,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140101

5、合理缺项可以不填

6、表中的英文索引必须正确,不能删除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