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5日发布的处罚决定书咸处(2020)2号,天津市安顺之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商品无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安顺之家超市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天津市安顺之家超市有限公司 | 91120112300589793C | 张兆伟 | 咸处(2020)2号 | 当事人经营商品无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自觉履行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