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5日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2019〕809号,天津恒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金额(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天津恒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112011835153387XM | 0 | 津市监滨罚〔2019〕809号 |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 吊销营业执照 | 0 | 0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23日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19〕809号
当事人:天津恒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5153387XM
住所(住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4782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2019年7月2日我局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涉案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案件的函》(津滨公函﹝2019﹞131号),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从事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建议我局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9日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此经营。
经查,天津恒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5日,以公司名义对社会融资,以支付高额利息汇报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居间服务合同》,诱使集资人投资天津恒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所谓的“季度丰、季度宝、双季丰、双季宝、恒融丰、恒融宝”理财产品,高额集资款项不能归还,给集资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户卡,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事实;
第 1 页 共 2 页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
3.滨海新区公安局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涉案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案件的函(津滨公函﹝2019﹞13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津0116刑初51号),证明当事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12月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津市监滨中罚告〔2019〕5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当事人未进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