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食当罚〔2020〕230001号 |
案件名称: | 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第五十五分公司经营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当事人名称: | 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第五十五分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 91110115MA004R7310 |
法定代表人: | 王同英 |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经营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完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 大兴局--2020-01-20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