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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2020-02-27 21:16: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兴市监工罚(2020)1950号),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服务费用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

住 所:北京市大兴区忠凉路1号院1号楼3层L3015、L30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HKW4D

负责人:赵志鹰 职务:总经理

经查:2016年3月30日,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忠凉路1号院1号楼3层L3015、L3016注册成立了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大兴旧宫分公司。当事人经营期间,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以预付费的形式购买一定的游泳次数,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儿童游泳服务。2019年1月1日至5月11日,先后有55名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热线或者到德茂工商所进行举报,称当事人在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未按照退款协议退还会员卡内余额,且当事人已经闭店失联,未退款金额约合459260.3元。因当事人已经失联,我局执法人员无法调取当事人办理会员卡的数量及未退金额总数。经与举报的消费者联系取证,消费者证实截至2019年9月16日,当事人还是无法联系,也无任何理由告知,仍未办理退款,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单、EMS邮寄单据、电话录音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服务费用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