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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2-21 21:33: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53号),涉及成都市4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贺氏炒货食品加工厂生产白味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味瓜子(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683330350,生产日期:2019-05-28;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贺氏炒货食品加工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9G0307)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白味瓜子 2袋,共计50公斤,货值550元;已销售2袋,共计5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大写:拾元);

2. 罚款人民币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产品包装封口不严,密封性不足导致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已对包装组员工进行培训,强化生产过程自检互检,提高包装质量;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销售白味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味瓜子(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683330350,生产日期:2019-05-28;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9G0307)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白味瓜子 10公斤,货值211.2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免于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8元(大写:壹佰贰拾陆元捌角)。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产品包装封口不严,密封性不足导致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加大对散装食品的巡查频次,确保贮存条件满足相关要求;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1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市旗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无加蔗糖铁锌钙黑芝麻糊(调和芝麻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无加蔗糖铁锌钙黑芝麻糊(调和芝麻糊)(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683330398,生产日期: 2019年8月3日;规格型号:800克(内装小袋)/袋);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旗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 2019G0368)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无加蔗糖铁锌钙黑芝麻糊(调和芝麻糊)62袋,共计49.6公斤,货值780元;已销售62袋,共计49.6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市旗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4元(大写:陆拾捌圆四角整);

2.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68.4元(伍万零陆拾捌圆四角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无加蔗糖铁锌钙黑芝麻糊(调和芝麻糊)由当事人生产,因生产过程中工人自身清洗和消毒环节没有做到位导致该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积极整改(整改措施:1.立即组织全体生产车间员工学习公司卫生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每天加强负责监督检查;2.加强员工对自身的清洗和消毒环节的监管,保证员工全面清洗消毒彻底方能进入车间作业;3.针对此次事件,公司举一反三加强所有员工落实质量安全的要求,逐一巡查、监督,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4.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郫都区长青副食店销售3批次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3622,购进日期:2019-07-15,规格型号:散装,酒精度:50%vol);白酒(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3623,购进日期:2019-07-15,规格型号:散装,酒精度:46%vol);白酒(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3624,购进日期:2019-07-15,规格型号:散装,酒精度:42%vol);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郫都区长青副食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901421、SLJG201901422、SLJG201901420)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白酒(酒精度:50%vol)150L,货值2400元;已销售150L;库存(未销售)0 L。购进该批次白酒(酒精度:46%vol)50L,货值600元;已销售50L;库存(未销售)0 L。购进该批次白酒(酒精度:42%vol)250L,货值2500元;已销售250L;库存(未销售)0 L。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3批次白酒时未详实记录台账、索证索票及索取检验合格报告。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索证索票,记录台账,索要检验合格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0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