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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症下药破解“僵尸企业”注销瓶颈
2019-07-29 11:22:22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记者霍一夫)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裁定执行等问题展开系列调研,发布了《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双方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发挥各自职能,通过府院协调联动,运用法治化手段破解“僵尸企业”注销瓶颈,共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过去,部分“僵尸企业”存在重要文件、账册灭失,或者是股东、重要人员下落不明等情况,凭借公司自己的力量,无法提供注销所需要的法定材料。虽然这些企业已经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或已经出现了法定的注销情形,但因为尚未注销,不法分子仍然可能会利用依然存在的营业执照,从事不法行为。《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注销难题。

理顺了办事流程。企业在履行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企业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有关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不能取得税务部门清税证明的,清算人或管理人凭有关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时,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清税证明。

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可以依法向清算义务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张其合法权利。

明确了公司注销责任义务。设有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的企业,在终结清算程序前,应对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进行相应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退出市场应尽的责任义务,避免公司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因母体或股东主体资格灭失,产生新的“注销难”问题。

此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还将进一步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协同合作,厘清登记机关职能作用,提高行政效率,依法为企业申请办理注销,避免企业、股东、行政机关因注销陷入循环诉讼,降低企业退出市场的制度性成本。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 莳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