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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2020-02-21 21:12: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重点对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从严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

案例一

2月1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黑龙江鑫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将0.1元/只购入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3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将2.6元/瓶购入的84消毒液以1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且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销售票据,无价格标签。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二

1月28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佳木斯市久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将7元/瓶购入的84消毒液以10元/瓶进行销售,且无销售记录,进销差价超过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三

2月6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要求佳木斯市前进区佳木斯森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所经销消博士牌免洗手消毒凝胶的企业资质及进销商品价格等资料。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认违法事实。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四

1月29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佳木斯金天爱心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弘仁堂分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从哈市某药店购进口罩,未索要票据,且销售过程中没有标明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顶格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供稿: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莳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