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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曝光三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典型案例
2020-02-23 09:51: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抓早抓小抓常,对涉及民生领域价格违法行为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现公开曝光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1:2020年2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市场监管局对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铁门关市第195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美洛昔康片、尼莫地平片等66种药品未标注价格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2:2020年2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市场监管局对巴州米兰光明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铁门关市第一分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经营销售的咳特灵胶囊、蒲地蓝消炎片、阿莫西林胶囊等药品未标注价格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3:2020年2月11日,依据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反映线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健心源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27药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将进货价格12元/个的某品牌口罩,按29.8元/个的价格销售,销售总量为20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6元,并处罚款1780元。(供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六六 )